(修订版)放射源管理的所有制度★
第一篇:(修订版)放射源管理的所有制度(公司放射源相关制度原稿)
第五节放射源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更好地为我公司安全生产服务,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放射源的采购
1.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
2.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
3.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第三十四条放射源的使用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3.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4.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健康要求。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6.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7.下班前必须更衣,以免被污染的衣物带回家中。
8.非专业人员不得接触放射源。
第五节放射源监控制度
第十八条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源工作防护三原则。距离防护、时间防护、屏蔽防护。
第十九条定期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源进行监控、评价。第二十条发生被盗、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放射源相关制度修订版:)
第五节放射源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更好地为我公司安全生产服务,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放射源的采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
2.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
3.采购前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办购置申请手续。第三十四条放射源的使用及防护
1.遵循“距离防护、时间防护、屏蔽防护”的放射源防护三原则。
2.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双锁防护,由使用单位和计量检验处安排专人分别保管各自的钥匙。
3.现场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和责任牌。
4.放射源安全防护网周围必须设立1-2米的警戒区。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健康要求,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7.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8.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9.放射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更衣,以免被污染的衣物带回家中。
10.非专业人员不得接触放射源。第三十五条放射源的施工、检修及守护
1.放射源的安装、拆卸及检修,施工单位需上报健康安全环保部备案、计量检验处进行技术方案审查。
2.放射源的施工单位,应明确放射源的守护责任人。
3.放射源施工作业时,若当班不能完成作业须办理入库暂存或由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守护,确保放射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放射源施工作业时,健康安全环保部应安排人员现场安全监管、计量检验处应安排人员现场技术指导、武装保卫部应安排人员现场保卫。
5.施工作业完成,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交接,并告知健康安全环保部本次作业完成。
第三十六条放射源的暂存及交接
1.放射源的暂存库由健康安全环保部、武装保卫部、计检处仪表站三个单位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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