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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9N29释义

第一篇: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19n29释义《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费用的规定。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所需费用理应由政府财政负担,因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延期手续的,不需缴纳工本费,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这样也有利于减轻流动人口负担,引导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提高登记办证率,便于政府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同时,由于流动人口个人原因遗失、损坏而要求补领、换领居住证的,要缴纳工本费,这样也有利于促使流动人口妥善保管证件,避免遗失、损坏后要自费补领、换领。

2010年1月4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了《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号)对居住证收费问题予以明确: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而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20元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条规定的“不得收取费用”,应当理解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乱收费、搭车收费和捆绑收费的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已经明确了办理居住证费用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要求,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居住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0〕21号)第五点规定:办证机关应当在办证场所公示办理居住证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在办理居住证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捆绑收费,对捆绑收费行为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据此,虽然根据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办《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暂住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41号),我省部分地方可以向流动人口征收治安联防费,但是不得与办理居住证捆绑收费,即公安机关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不得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时,强制向流动人口收取治安联防费及其他收费。

第二篇:《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释义《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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