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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与对策[1] 2

第一篇: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与对策[1]2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与对策*

摘要。校企合作既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实践的一个方向,也是职业院校寻求自身发展空间和服务区域经济途径的必然要求,但我国很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却不高,文章分析了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动力不足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校企合作;动力不足;原因;对策

200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职业教育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教育部也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鼓励校企合

一、形成产教结合、校企共进、互惠双赢的良性循环职业教育模式。”职业院校与企业的校企合作不仅是企业发展和参与竞争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和根本道路。校企合作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企业人才的培养、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都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我国高职院校目前校企合作多数流于形式,走过场而已,实质性联合较少,还远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

一、我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一)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

我国不少企业没有从人才战略的高度去认识校企产学合作的重要性,没有看到校企合作能够给企业带来重要的和长期的人才和技术上的支持,总是狭隘地认为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生产与经营,企业只是选择人才,而不参与或很少参与人才的培养,把培养人才的主要责任推给了学校。还有部分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和生产实践等因素的考虑,当出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冲突时,把培训教育学生视为额外负担。一些企业领导认为现在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劳动力是供大于求,不用担心企业找不到人,当企业认为需要用人时,学校能输送最好,不送就到社会上招工。由于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大部分企业不愿意出钱出力参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导致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不高。

(二)缺少法制监督,政府宏观调控与监督不够

德国“双元制”、日本“企业模式”、英国“三明治”等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例如,德国为了“双元制”的成功实施,联邦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促进职业教育法》、《青年人劳动保护法》、《手工业条例》等几十种法律法规,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法国也通过立法强制企业承担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必须免费接纳职业教育的任务,接受职业教育的毕业生。美国、英国等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是通过法律等手段来维护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而我国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它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基金项目:该文系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课题“高职院校专业设置与资源配置的协调关系研究”的科研成果。项目编号:10sa107作者简介:梁俊,(1964—),男,四川省西充县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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