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总则
本章要点。了解《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理解立法目的、行政强制的概念;掌握《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
《行政强制法》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实施的“散”、“乱”、“软”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二、立法目的。(第1条)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的概念。(第2条)
(一)行政强制的内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一是暂时性,即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最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即须解除;二是保全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合法有效的作出,其本身不是目的;三是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一是执行性,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使义务人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二是从属性,即行政强制执行是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延续;三是强力性,即不论是直接强制,还是间接强制,都具有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性质。
(四)特殊行政强制。
是指虽然也属于行政强制,但具有较大特殊性,不适用一般强制规则的行政强制。第1页共1页包括:一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三是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四、《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第3条)
(一)《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及与其它单行法的关系。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原则上,凡是行政强制,其设定与实施均应适用《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是行政强制领域的基本法。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时,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有更高要求外,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法》关于优先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以及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的,优先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冻结的情形与此相似,但只限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第
4、
5、
6、
7、8条)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于行政强制始终,体现行政强制法精髓,对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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