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篇: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
案)
(二审修改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区辖区内的行政街,本市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
-1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热线电话的对接。
第十一条【奖励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曝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自觉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义务,或者逾期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向社会曝光。
曝光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三条【责任区制度】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四条【责任区要求】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开挖、乱搭建、乱设置广告设施等现象;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污迹、余泥渣土,无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霉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第十五条【责任人划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城市绿地,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汕尾市城区品清湖水域、沙滩及护坡,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及码头作业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旅游区及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游(娱)乐场、车站、港口、码头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店(场)、市场、饭店、宾馆、个体门店、摊档等经营性单位,由经营者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本单位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内街小巷,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建设工地、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56列规定:
(一)主干道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2.5米高以上、次干道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1.8米高以上的硬质围挡,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在进出路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冲洗车辆设施,防止出场车辆带泥上路;
(三)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等建筑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排放;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清除、拆除建筑废弃物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围蔽设施等临时建筑设施。
第二十六条【运输车辆管理】
车辆运输砂石、水泥、渣土、泥浆、煤炭、垃圾等散体物料、液体、废弃物,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或者飞扬。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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