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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西井煤矿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五西井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2012‟54号)及集团公司隐患排查与治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隐患是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67类情形之一的不安隐患,及上级认定的其它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我矿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分解”的原则,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矿长对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1第八条每月由矿长亲自组织职能科室、基层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全矿隐患排查。

每周由分管业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对分管系统内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安全检查科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全矿隐患排查,其他职能科室、基层单位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本专业、本单位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活动。

其他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及岗位职工上岗期间发现隐患要实时上报,并及时采取相应个体防范措施。

第九条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检查发现的隐患由其指定的部门建立台账,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各职能科室、基层单位排查的隐患要建立台账,按隐患“闭合管理”流程进行整改处理。

上级部门来矿检查发现的系统隐患由归口单位负责落实,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综合性隐患由安全检查科负责落实。

第十条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3安全检查科井口安全信息站要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反馈体系,拓宽管理渠道,准确的掌握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把矿井的安全隐患信息传递给矿领导、相关科室及单位,发挥安全信息应有作用,为安全工作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井口安全信息站值班员接班后,要及时将上班所汇报的各类隐患收集整理,填写台帐;对所收的隐患要认真筛选,并区别分类;筛选后的隐患要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并按要求填写隐患运行反馈卡,送交有关单位和部门;有关单位接卡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不得推诿扯皮,对过期不整改者,信息站可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对已整改的隐患,单位要及时通知信息站组织验收;验收人员要根据整改要求和结果,认真填写验收意见,报安全信息站存档;信息站要把每天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安全检查科然后呈交矿领导并报送相关科室及基层单位。

第十二条对排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有关领导、职能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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