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1〕53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积极推进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是中央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厂办大集体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曾对发展经济和安置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很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已成为主办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
200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批准在东北地区先行选择部分城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并安排中央财政资金给予一定补助。部分中央企业按照88号文件的要求开展了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
据统计,目前中央企业仍然存在大量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为切实有效减轻历史负担,中央企业要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障改善民生的高度,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这次难得的政策机遇和当前有利的经济形势,积极稳妥地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二、切实加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央企业仍有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认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承担起主办国有企业的责任,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较重的中央企业,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成立由中央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负责、专门的厂办大集体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厂办大集体规模较小、资产质量较好的中央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机构,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要抓住政策机遇,清理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因为目前矛盾没有充分显现而延误改革时机。
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成立后,中央企业应将相关机构情况报送国资委。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周密制订改革方案
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涉及多年积累的问题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中集研—-专注集体企业改革与管理培训、咨询。网址:www.xiexiebang.com咨询电话:010-65707841
为此,各有关中央企业要深入学习和掌握政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
在方案制订过程中,认真做好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的调查研究工作,逐户摸清所属厂办大集体的资产、人员、运营状况等情况。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测算改革成本,彻底清查厂办大集体资产,防止改制过程中集体资产流失。要统筹考虑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关系接续、资产处置、企业改制等问题,周密设计解决方案,改革方案中涉及职工安置的内容,要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努力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统筹使用好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需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担的改革成本,要按照《指导意见》和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等有关要求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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