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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杜绝安全隐患,落实专人负责,特制定本规定。公厕开放时间:5月1日至10月31日早5:00至24:00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早5:00至晚23:00

一、公厕每天至少打扫二次,公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并做好相应的设备运行记录。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

二、公共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

三、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2.在便器外便溺。

3.向便器、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4.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

5.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6.禁止在公共厕所内吸烟,使用明火,防止沼气中毒及爆炸。

7.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公厕管理员要保持服装整洁,佩戴胸卡。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五、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公厕设施的使用方法;填写报修记录,并及时报修。发现求救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六、公厕管理员必须严守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如发现空岗一次提出警告,累计二次罚款50元,予以辞退。

七、公厕管理员由所在村委会选拔使用。由北京上庄诚泰兴业公共环境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及组织安排相关的学习培训和安全教育。

八、领导或上级管理人员对公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公厕管理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超过二次者,公司予以解雇

九、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北京上庄诚泰兴业公共环境设施

农村基础设施管理部2013年1月1日

第二篇: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广场、住宅区、园林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本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文明卫生、环保节能的原则。农村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与农村地区的发展与需求等实际情况相适应。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标准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管理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厕所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交通、卫生、水务、旅游、商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农村工作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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