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学习使大家在思想上有了充分准备,认为该法的颁布实施使行政强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得到保障,为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强制奠定了基础。法院对申请行政强制的案件,要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依法执行。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做出应有的贡献。

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视角解读《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更新日期:2011-12-23阅读次数:545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此条,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其他法律的专门规定

行政机关采取自行强制执行需要《行政强制法》之外的其他法律的专门授权,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却并不需要其他法律的授权。《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其他法律既可以规定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不作这样的规定。因为本条作为普遍性的授权条款,已经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依据本条的规定具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为了保证生效行政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既是其权利,更是其义务和职责。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的强制执行既是其权力,也是其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对此条的正确理解应当是除非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否则人民法院自然拥有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权。

二、利害关系人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未完,全文共53885字,当前显示102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