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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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劳动保护
在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界定,就我国劳动法学而言有特殊群体的概念,一般将特殊群体界定为由于各种特殊原因有就业障碍或在劳动力市场上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等。弱是相对于强而言的,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那么,在我国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应包括哪些人员,如何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进行保护,本文作一探讨。
一、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界定
一般认为我国的弱势群体应包括妇女、残疾人、下岗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认为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部分人,即:(1)下岗职工;(2)“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3)是进城的农民工。他们没有享受到城里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受歧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4)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主要是从集体企业退下来的,当初退休时工资水平非常低,维持基本生存较为困难。(《海南日报》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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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2日)
按广州政府的定义,“弱势群体”应包括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孤寡老人、特困人员、残疾人士和下岗职工中的困难人士。(《香港大公报》2002年3月19日)
上海将40岁以上女职工、50岁以上男职工及低收入着作为就业市场上的弱势群体予以关注,为了照顾劳动市场的弱势群体,上海在2001年内,实施“40-50工程”,协助解决40岁以上女职工、50岁以上男职工的就业问题。(联合早报电子版zaobaoonline新闻:国际2001年2月13日)
从上述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弱势群体由哪些人组成问题并没有一致的看法,作为地方政府是以收入低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有城镇户口的人员作为界定弱势群体的主要根据,而没有将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人员。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情况,考虑到与劳动关系的密切联系,应从以下几方面认识弱势群体:
1.弱势群体应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困难的人员。如妇女、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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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民等。
妇女就业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源的统包统配,使社会上的大多数妇女成为就业主体,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妇女往往成为就业歧视的对象,近年来出现的女大学生就业难、下岗职工以女性居多,充分反映了妇女充分就业问题已成为我国21世纪面临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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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就业难。前几年,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国家对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企业兼并破产力度较大,大批城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据统计从1998至2001年期间,全国就有2550万国有企业职工失去了工作(《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而近
1、2年协议期满很多下岗职工即将出再就业中心,由于他们知识老化,从年龄结构上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出中心对大多数下岗人员而言就意味着失业,在就业市场的竞争中下岗职工处于劣势,这是不争的事实。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8月发布了在沈阳等10个城市(沈阳、齐齐哈尔、南京、合肥、郑州、宜昌、长沙、成都、贵阳、西安)所做的一份抽样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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