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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雷锋精神的现实意义及与时俱进

雷锋精神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相容相通的一面,而非完全对立、矛盾。雷锋精神在新时期并未过时,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雷锋精神与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互利属性是相一致的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人”,他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这正如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所说“我们之所以有饭吃或有酒饮,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师或面包师的仁爱,而是出于他们的自利打算”。马克斯·韦伯认为,源于新教伦理的资本主义精神(追求利益和效益最大化的精神),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经商营利活动是上帝赋予个人的现实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市场经济中,自利或利己,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因,市场经济是按自利或利己原则运行的,是由“经济人”的自利或利己动机驱策的经济。这与雷锋精神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舍己为人”的利他动机似乎是矛盾的。但市场经济的自利或利己原则又包涵利他的一面。因为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在交换中必须遵循两条基本规则,“第一,相互交换规则,即有支出必须有收入;第二,自愿交换规则,即任何交换,任何权利的相互转移都不能是交换各方出自非自愿,不能出于被迫。”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完全以自利或利己方式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在市场交换过程中,每个经济主体都有自利心,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经济活动主体在追逐自身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实际进入的是一个“合理竞利和互相需要的体系”,其自利或利己的动机会受到制约,纯粹的“利己”或“自利”是不可能的,每个经济主体必须是利己和利他的统一,是互利共赢,经济主体要获得自己的利益,就必须为他人生产,为他人提供效用,满足他人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谁能更好地满足他人的需求,谁能更好地为他人服务,谁就能获得较多的利益,为此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有为他人服务的意识、观念和行为,否则只能获一时之利,无永久信誉和利益。市场经济在客观上仍然要求服务的观念、精神和行为。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互利属性与“为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是相容相通的,雷锋精神并未过时。

其次,雷锋精神与市场经济中“道德人”的本性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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