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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天津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880611

【实施日期】

19881001

【章名】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凡不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各种专门作业合格证的,应于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

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章名】

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未完,全文共23155字,当前显示14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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