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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讲述

出台不易多次关键节点被“激活”亮点解读遭遇天价拖车费可起诉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这部法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接受成都商报记者专访时称,从1988年起,他就开始参与“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的起草工作。他认为,《行政强制法》出台历经多年,其立法过程实际上是各种权力博弈的过程。

主要是一部“控权法”而非“授权法”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它的出台显得来之不易。从1999年正式酝酿立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五次审议,而且多次审议都是在草案有可能被终止审议的关键节点,以再次提请审议的方式让法律案得以“激活”式延续,不致被废。因为按《立法法》规定,搁置两年未再审议或付诸表决的法律案,将被终止。

对此,姜明安直言:“这个问题太复杂。迟迟没出台,主要是因为立法动力不足。此法主要是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有关行政部门对此热情不高。学术界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压缩行政强制的权力,但是实务界从实际行政执法的角度考虑,希望能多保留一些强制权。”他表示,治“乱”方面,该法完善了行政强制设定权,以后不会再有随意设定行政强制的红头文件或规章;治“滥”方面,该法确立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要求实施主体必须是“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施时须“当场告知”理由、依据等;在治“软”方面,该法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城管等)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过,“不必担心城管执法权过大,《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姜明安表示:“这个法的性质主要是一部‘控权法’,而不是‘授权法’。”

遭遇“天价拖车费”可提起行政诉讼

姜明安指出,虽然出台过程曲折,但《行政强制法》也有很多亮点,这更多体现在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代履行”方面。该法强调,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天价拖车费”问题就是交管部门不适当代履行的产物。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来证明代履行的“成本费”合乎市场的价格,“对拖车费而言,很好算,所消耗的汽油费、租车使用费等都有市场价格,行政机关必须对成本费的构成作出说明。”同时,姜明安指出,在行政机关应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这个价格的确定也应由行政机关具体监管,不能任由第三人漫天要价,行政机关必须对代履行的价格负责。

同时,姜明安认为这部法律仍有遗憾,如比例原则虽进入了法律文本,但内容不足。有关平衡原则还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概括,并未能在法律文本上明确体现,这种平衡体现在对公共利益和被强制人的一种平衡保护。另外有一些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未被明确纳入《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单行法规定的进入住宅和经营场所等。成都商报记者郑钰飞

第二篇:北大教授讲述新三纲五常北大教授讲述新三纲五常:民为政纲最要紧

2012年11月05日04:19南方新闻网评论(55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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