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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信委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1.省工信委申报立法程序规定………………………(1)2.省工信委立法草案修改程序办法…………………(4)3.省工信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5)4.省工信委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9)5.省工信委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12)6.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程序制度………(19)7.省工信委无线电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管理办法…(22)8.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制度……………(24)9.省工信委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8)10.省工信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2)

省工信委申报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我委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以及《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委编制申报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以及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或送审稿)的起草、审查、申报等。

第三条我委于每年二季度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编制下一年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申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下发后,委法规处将及时通知各处室、各单位。

第四条我委有关处室、单位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要按规定时间,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委法规处。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项目初稿、项目起草说明、项目依据的正式文本等。

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详细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五条委法规处负责对各处室、各单位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1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修改意见,对项目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条法规处根据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形成我委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及申请立项报告,报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第七条我委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及申请立项报告,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委主要领导签发,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发后,法规处应及时通知起草处室或单位,指导其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初稿起草工作由有关处室、单位承担。

第十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由该业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或抵触。应当与现行有效、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第十二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广泛收集有关立法资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2门以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面意见。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项目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方式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起草处室应将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草案连同起草说明(包括拟定的必要性、起草经过、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并送委法规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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