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院在行政执法监督会上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远离渎职犯罪
-------在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专项监督活动动员会上
各位领导、
同志们:
今天根据领导安排,我能在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我感到非常高兴,谈不上讲课,只是结合自己的检察工作实践,与大家共同探计对预防渎职犯罪方面的粗浅体会,与大家共勉。因水平所限,不妥之处,请在座的各位领导们批评指正。
一、正确理解什么是渎职犯罪
(一)认识的误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这两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由反贪局侦查,渎职侵权犯罪由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从现阶段来看,这两种犯罪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一般人都知道将公家的钱揣自己兜里,给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是犯罪。但对什么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都不是十分了解。就连我们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很清楚。有的人认为,我们不贪不占,都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好,出了点差错,也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是犯罪,所以
1当被查处时,觉得怨屈。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理解,说情者也不以为然,认为我们小题大做。其实,不贪不占就不是犯罪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渎职犯罪不需要具有贪和占的情节,它需要看的是你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经济损失。从危害的后果来看,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单纯的财产转移性的损失,它是一种物质的绝对毁灭。目前,反渎职犯罪工作中,渎职犯罪平均个案损失接近贪污犯罪的17倍,其中贪污犯罪平均个案损失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从个案数额上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介绍,检察机关二00五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三百五十七点三亿元。有关专家表示,加大渎职犯罪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直接检验。而这类犯罪往往也是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而作为大家,我希望大家同样要绷紧这根弦。
(二)那么究竟什么是渎职罪。(播放短片《门神渎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
2动。根据权责利相统一的学说,国家赋予你一定的权力,就要求你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合法、客观、公正地履行你的职责,如果你滥用你的权力,该使用权力时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你的权力,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这就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犯罪。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用一句概括就是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该做的没做或没做好,不该做的做了。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并不是工作没干好就是犯罪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要不然,只要失职就构成犯罪,就要被追究责任,就没有人去干工作了,至于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后面介绍具体罪名时再详细说。
(未完,全文共44036字,当前显示141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