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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篇: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xx市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全覆盖、立体式进行水政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防止水事案件的发生,把水事违法行为处理在初始阶段,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区内的执法巡查工作。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市水利和渔业局管辖的胜利渠、岩马水库、跨行政区域的河流,以及向城区供水的西王庄、十里泉、渴口、峄城、羊庄等主要水源地的巡查工作,并对各区(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巡查主要内容: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在堤防建房、取石、取土、植垦等;

(二)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擅自在河湖库渠管理范围内植垦以及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等影响防洪抢险的行为;

(三)河湖库渠非法采砂、取土(石)、采矿等;

(四)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三同时”制度,

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

(五)破坏饮用水安全,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更换计量设施等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行为;

(七)涉水建设工程项目;

(八)拒交、拖欠、拖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市)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度,将巡查任务落实到人。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载明时间、巡查人员、地点、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并报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重点巡查的方式。各区(市)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重点水源地、重点管理部位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执法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水利设施每月至少巡查一遍;市水政监察支队每月组织一次重点巡查,重点解决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的非法凿井、非法采砂无证取水、影响防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

第六条

执法巡查一般应3人以上。巡查人员对水事活动实施检查,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七条执法巡查应当做到文明用语,文明执法。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巡查办案的宴请和收受礼品,严禁酒后巡查执法。第八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处理,把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登记,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巡查执法人员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归档备案。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可先行制止,及时向领导汇报,立案查处。第九条本制度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

第二篇:水政执法巡查制度水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依法对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工程、水文设施及防汛设施进行水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政监察员在巡查时须2人以上,且每月巡查不少于六次。巡查中对发现的违章情况应及时向巡查责任人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依法制止并向大队汇报。

第三条。水政监察员对河道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大队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查处,对办案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做好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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