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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科研院所(含转制院所)、工程化开发能力及系统集成能力强的高等学校和主要面向行业开展技术研发服务的企业而组建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旨在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通过现有科技成果的开发,提高其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本市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的研究成果;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重要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以服务本市企业为目标,围绕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研发,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二)承接实验室研究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完成与之相关的技术、工艺、装备、标准、测试等方面的工程化研究与系统集成,实现产业化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开展相关行业的标准制定,为本市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

(四)培养和聚集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的整体规划布局、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市有关委办局及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工程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具体指导所辖工程中心的运行与管理。第二章工程中心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规划与布局;

(二)符合工程中心定位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均可作为工程中心的申请单位,但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1、科研院所申请工程中心的,年平均研发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300万元,且每年承担本市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

2、高等院校申请工程中心的,近三年承担本市横向课题应不少于10项或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企业申请工程中心的,一般应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应占到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60%以上,其中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

(三)具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检测、分析手段、工程化场所等基础设施。拟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其相关资产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应含检测、分析设备)不低于500万元,试验开发经营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50%;工程中心总人数不少于20人;

(五)具有为同行业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具备较好的创新管理机制和整合、聚集行业相关技术资源的能力。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申请表》和《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二)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工程中心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通过专家可行性论证的工程中心,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正式批复其进入组建阶段或通过认定;

(四)获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由申请单位填报《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任务合同书》,正式启动工程中心建设工作;

(五)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

(六)工程中心建设期满,经专家验收合格,正式挂牌。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九条工程中心组建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一体化;

(二)工程中心是依托单位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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