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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一、集体企业的类型和特点

自50年代初期新中国完成了对民族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的集体企业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成立了不同类型的集体企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城镇街道办事处兴办的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2)郊区乡镇兴办为主业服务的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类企业。(3)三产。(4)劳服企业。(5)个体、私人企业注册的集体企业(挂靠企业)。(6)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7)联社企业中的特殊类型。(8)供销社企业视同于集体企业。(9)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特殊扶持企业。(10)部分校办企业。

我国的集体企业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1)企业为劳动群众集体共有、共享。(2)企业产权具有多样性。(3)企业人员身份具有多样性。(4)企业变更频繁,基础资料大多失散。(5)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6)集体企业视同国有企业而丧失自主权。

二、集体企业改制政策、法律适用

集体企业改制虽然没有国有企业改制那样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出台,但其在改制中有以下政策可遵循:(1)集体企业中界定为集体资产的,可以量化到职工个人,在职时可以分红,退休后可归职工个人,也可转让给私营企业或个人。(2)集体企业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职工可以出资受让转为个人股,也可以租赁借用。(3)集体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和骨干可在改制后的企业持大股。(4)无法界定到个人的集体资产,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者职能。(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颁布实施后,被有关部门、单位平调、挪用或无偿占用的集体资产,又难以归还的,按以下四种办法处理:按当时的资产价值给与一次性偿还,不能一次性偿还的,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分期计息偿还;作为集体企业集体股份入股或实行联营;实行有偿使用,由集体企业收取使用费;由当事双方协商采取企业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理。(6)集体企业改制后,不再上缴管理费,免交城市服务费,两年内全部返还所得税。

目前,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来看,集体企业改制有以下可以适用的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4)《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5)《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6)《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8)地方政府文件:北京市政府1999年41号令《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北京市体改委《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协会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等。另外,有一些地方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文件中明确指出,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可参考适用这些法律文件。

三、集体企业产权的界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这一阐述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对集体企业的财产确认其所有权的归属。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要依据“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进行,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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