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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

80502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1]92号【发布日期】

2001-08-15【生效日期】

2001-08-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

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1〕92号2001年8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改革中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及科研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内党发〔1999〕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区科研结构调整及人员分流的若干政策规定》(内党发〔1999〕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科研院所转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保证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

一、关于土地问题

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其土地资产处置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若不改变土地用途,可按土地部门评估确认值的20%交纳出让金;若改变土地用途,应按新的土地用途的评估确认值的40%交纳出让金。为支持科研机构改革,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可返还80%用于分流人员。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时,除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式外,仍可保留原行政划拨用地方式。

二、

二、关于科技企业集团的注册资金问题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转制时组建科技企业集团,在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126号)精神的同时,对原内蒙古冶金研究院、内蒙古计算机研究院、内蒙古轻工研究所设立科技企业集团的资产限额适当放宽,按科技厅的批文规定的标准予以办理集团注册登记。

三、

三、关于科技人员提前退休问题

(一)继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学技术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关于“退休与提前退休”、“退职”等有关条款的规定

(二)2000年12月31日前已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院所党政一把手,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鼓励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待到办理退休手续时,离退休标准不变,资金渠道由财政解决。由于特殊原因,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需提前退休的,征得本人同意,经审批机关批准,仍按现行的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自收自支科研机构的提前离退休人员,参照本《补充规定》自行确定

四、

四、关于科学事业费和调整准备金问题

(一)转制的科研机构原正常的科学事业费继续予以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和转制过程中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后年度按政策新增的事业费集中使用,作为科研机构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由财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择优支持实行转制的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

(二)为确保科研机构转制目标的如期实现,根据18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将安排一定数额的调整准备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转制重组、人员培训以及转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调整准备金实行专项使用的办法。

五、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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