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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

摘要。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过程中存在过度重视工商资本农企、不重视在乡小农的新型农业职业化培育、对农民合作社扶持过度及对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定位不清等问题。学界对此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但一些研究结论有失偏颇,应予以矫正。通过调研分析认为,政府应恢复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积极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职业农民,消减和调整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促进种养大户规模化经营和家庭农场集约化经营,以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立,充分发挥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正面带动作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政策;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3-0136-06

自2007年中央政府颁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大力扶持,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快速发展。这不仅使国家忧虑的因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而导致的农村土地荒芜化和经营粗放化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而且使我国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获得进一步提高。但此政策在制定、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效果发挥。对此,学界及时予以揭示,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各级政府也适时采纳了部分建议,矫正了相关政策。政府和学界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格局,对推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笔者近年在安徽省、甘肃省永登县和河南省鄢陵县不同时期的调研显示,部分学者提出的、已被各级政府采纳和正在疾呼采纳的一些观点及建议非常值得商榷。本文以上述调研所获资料为主要依据,就这些观点及建议做一深入分析,辨清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以及该如何矫正,以供各级政府参考。

一、恢复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

在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学界对工商资本创办的农业企业(下文简称“工商资本农企”)的批评最多,以赵俊臣[1]和马九杰[2]为代表的许多学者建言各级政府规范、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他们认为此类农企近年的发展造成了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挤占了农民的就业空间和利益,效果已是弊大于利。中央政府认可他们的这些观点,以致把对此类农企的培育政策从2007年的“支持”修改为2013年的单独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再到2014年的不再提及。地方政府遵从中央政府法令,对相关政策也做了如此修改。

但对于上述批评理由,笔者不敢苟同,原因主要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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