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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相对独立性思考

赵石磊

【摘要】

在我国的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受到很大关注,改革审计体制增强独立性的声音不绝于耳。对此,刘家义审计长在审计署司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研究班上表示,要关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走入绝对独立及独立性就要垂直管理这两个认识的误区。对国外审计模式的生搬硬套只会让审计工作水土不服,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这个基本前提,才能在国家审计独立性研究中得出恰当的结论。

【关键词】

独立性审计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

一、引言

独立性与客观性是各类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是评价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成果价值的重要前提。多年来,结合我国审计实践对国家审计独立性的研究从未间断,既有从剖析审计领导体制入手分析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也有以审计实践中遇到的具体矛盾来反思独立性。研究结果普遍认为,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建议改变行政型审计体制、改革审计机关隶属关系的研究者不在少数。日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审计署司局级正职领导干部研究班上表示,“要关注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避免走入绝对独立及独立性就要垂直管理这两个认识误区”。审计长是在研究如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宏观背景下提出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命题,他跳出了就独立谈独立以及简单国际比较的思维定势,将对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特殊制度框架中,从“维护审计、发展审计”的战略高度探讨增强国家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本文将围绕这一命题展开讨论,并对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独立性提出若干建议。

二、我国国家审计的法定独立性

(一)国家审计独立性内涵

所谓独立,就是互不影响,互不干涉,自主决策,自由发展。至于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就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在组织、人员、工作及经济上不受被审计单位或其它相关人员的影响和干预,能够独立、客观的做出职业判断。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的多个章节中相继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外部力量干预,才能客观并有效地完成审计任务。审计机关不可能绝对的独立,但在职能上和组织上必须具备完成其任务所需的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应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可另行立法对细节加以规定,特别是应由最高法院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以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受损害。最高审计机关成员的独立性应由宪法保证,特别是任免其成员的程序和方法应列入宪法,以保证其独立性不受损害。审计人员在任期内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不受其影响。最高审计机关有权保证其财政上的独立性。”

(二)关于我国国家审计独立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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