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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范文大全

第一篇: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鄂卫规〔2012〕5号

(湖北省卫生厅鄂卫规〔2012〕5号文件印发了《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方案,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保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全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场所的建设项目: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厅、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分别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五条预防性卫生审查实行属地和分级管理。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它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有管理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以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主动申请开展为主,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主动开展或经其他单位(个人)举报予以开展。

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监测。

第七条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与规划、住建等部门加强协作联系,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原则上与规划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同步开展。

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预防性卫生审查时,有权查阅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所掌握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设计审查

第九条公共场所建设单位或经营者向县(市、区)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计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三)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及其说明;

(四)公共卫生设施设计说明,包括消毒间(区)、公共用品保洁间(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净化消毒等设施数量和分布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有管辖权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审查。其它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有管辖权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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