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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保障农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第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能。研究议定事项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具体负责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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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或者5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2人或者4人。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三年,届满与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外村党组织其他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村报账员(村会计、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掌握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2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采取推选的方式产生:

(一)提名候选人。采取村民、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者村民本人自荐的方式进行。乡、民族乡、镇或者村党组织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结构和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受到刑事处罚的村民在受刑事处罚期间、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和因从事公务受到行政处分的村民在受处分期间,不宜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民主推选。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向与会人员介绍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民族乡、镇政府和乡、民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乡、民族乡、镇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的指导,成立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推选工作。

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职务,并补选新的成员。

(一)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严重影响村级班子、村民团结或者村级工作的;

(三)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村级事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煽动、组织或者参与越级集体上访、无理上访的;

(五)长期外出或者身体有病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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