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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

(2011年8月5日甘肃省农牧厅厅务会议通过,甘农牧发〔2011〕319号文件下发)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预防控制动物疫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经营运输是指县(市、区)境内,以及跨县(市、区)、跨市(州)和跨省从事收购、运输和销售动物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境内从事动物经营运输及其防疫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所辖区域内从事经营运输动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防疫条件审查,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及防疫知识培训。第六条从事动物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承担风险和赔偿的能力,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动物经营运输的专用运输车辆;

(二)具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隔离场所;

(三)配备相应的防疫器械和消毒药品;

(四)掌握动物防疫的法律及相关知识,无人畜共患病;

(五)不得拒绝或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

(六)具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第七条从事动物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所经营运输的动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第八条运载动物的车辆以及装载用具必须在装前和卸后进行清扫、洗刷、消毒,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承运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从事动物运输时应当接受途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检查。检查合格的,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公路动物防疫监督专用章。检查不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从外省调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调运前3日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当地和调入地的疫情情况做出风险评估,提出是否调运的建议,并及时掌握动物调运活动的动态,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在运输动物的过程中不得卸增或销售,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排泄物或污染物,必须做到同一批次、同一到达地点。

第十二条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的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到达目的地之后24小时内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经隔离观察15天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第十三条从事动物经营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动物购销台账,详细载明所经营运输每批动物的时间、数量、产地、销售地点、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购买数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动物经营运输人员以及运载动物的工具不得进入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的动物圈舍,与动物直接接触。

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大户必须有固定的交易场地,并与圈舍有一定距离,做好消毒和人员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严禁经营运输下列动物: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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