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红十字会法”列入立法预备
分享到:更多
3476人参与0条主评论60条评论0条总评论原标题:修改红十字会法列入“立法预备”
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日前分别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修改红十字会法被列入立法预备项目、视情况在2013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2013年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航道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社会救助法、中医药法等法律草案;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适时安排审议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等。
今年常委会还将听取和审议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城镇化建设、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以及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
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部分)
●初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航道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社会救助法、中医药法等法律草案。
●继续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商标法修正案、预算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
●适时安排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修改的法律。
●列入立法预备项目、视情况在2013年或以后年度安排审议:主要包括修改水污染防治法、著作权法、行政复议法、红十字会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慈善事业法、单行税法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组织
第八条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各级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十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未完,全文共18477字,当前显示146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