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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转账支票使用及管理-三江学院

三江学院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行为,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和《三江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银行账户统一归口由财务处负责管理。财务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学校银行账户的收支结算。

第三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

第四条财务处应配备专人负责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结算,确保学校银行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

开户与销户

第五条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处统一开立、统一管理。除校内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内其他单位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学校根据经济业务活动需要,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应由财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原则上不得多头开户,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

第七条

校内单位(如工会、教育发展基金会),因实际需要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确需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需提交相关文件,经财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八条学校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财务处应按照国家规定变更原账户;因学校经济业务或银行业务的变化,撤销银行存款账户,应由财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学校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按规定交回原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单位印鉴卡、尚未使用的空白凭证及支票。

第十条财务处根据学校经济业务工作需要,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

第三章

银行结算

第十一条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银行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办理银行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借用转账支票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非本校及临时聘用人员一律不准借用支票。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银行办理汇款业务的借款事项,须由借款人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并且在借款单据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及用途,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支票或电汇。

第十四条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款项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各项收支业务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明用途和来源,不准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资金。

第十五条除按学校《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支付现金范围以外,单张发票5000元及以上的,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或电汇。对同一单位、同一时间开具的发票,或连号发票,若干张累计达到5000元及以上的,视同单张发票处理。第十六条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单均由出纳人员填写。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开具。要求填明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等要素齐全,确保填写的银行票据收款人及金额和收费票据的单位及金额一致。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原则上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后,开具有限额或有收款单位的空白转帐支票。如果空白票据遗失或被盗用,经办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以便及时向银行挂失。如造成任何不良后果,由领取支票人(借款人)负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

1、财务处应妥善保管好银行账户的印鉴章和网银u盾。法人印鉴章和财务专用章分别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2、学校法定代表人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3、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需将各类银行财务专用章放入保险柜。第十九条银行账户的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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