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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

试验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1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云南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0‟256号),积极搞好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按照改革创新、非禁即可、宽严相济、注重实效、先行先试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积极支持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一)创新服务发展体制机制。对全州工商系统在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二)服务产业发展。紧紧围绕德宏桥头堡黄金口岸和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及州委、州政府建设“一个节点,三个基地,三个平台,三个窗口”等工作,立足工商职能,积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二、积极支持内、外资企业发展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

1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以申请登记不反映行业用语或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

(四)放宽商标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条件。凡拥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企业,可凭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证书,申报含字母、数字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五)放宽企业名称登记后一年内不准申请变更的限制。凡冠有德宏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名称登记后一年内,只要在同一登记机关核准或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查无相同或相近似字号的,主要出资人不变,允许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六)放宽转型市场主体企业名称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在同行业企业名称中查无相同字号的,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允许新设立的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七)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对行业的限制。企业经营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可以自主选择主要经营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申请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经营活动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八)放宽对经营范围登记的限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

2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而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其他项目可自行组织经营。

(九)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十)放宽私营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登记注册集团公司。

(十一)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企业租用商业用房、开发区(含工业区、科技园区)为住所的,可以持租房协议和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区(含工业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企业使用农村房产作为住所,产权属于农民个人的,可由产权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并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租用军队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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