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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类别包括。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具有2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

第五条省煤炭工业厅对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监督指导,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具体负责所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制定所属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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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由三级(含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本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考核主管部门批准,可就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八条培训机构要按照考核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安排,在每期培训班办班前,向考核主管部门提交办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班,组织培训。

第九条初次参加培训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工作简历证明材料。复审培训(复训)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卡(即:ic卡)原件;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训不少于90学时,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复训(含复审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二条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特种作业ic卡管理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及时上报考核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严格学员考勤管理,加强师资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实操培训场地和设施,不断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同时,按要求做好培训建档和管理工作。

培训机构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培训人员花名表;

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5、培训人员考勤表;

6、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

第三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负责。

第十五条考核按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考核内容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理论知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制的考试软件,实行计算机操作考试,由考核单位集中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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