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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一、执法过程中如何收集证据

证据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

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有效地收集各类证据,使之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是真实还原违法行为的本来面目,做到执法办案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在实现行政处罚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减少案件败诉风险,树立和维护执法机关的形象的关键。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注意证据实体的合法性

1、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⑴提供证言的人必须符合作为证人的主体要求,行政机关在选择证人时,应尽可能找智力、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确需要未成年或智力、精神有缺陷的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证的应确定其年龄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⑵、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⑶鉴定结论必须由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

2、证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且客观真实,因此在收集过

程中应认真调查、去伪存真、甄别判断,选取有证明力且客观真实的材料。对于一些存在疑点且难以查清真伪的证据,应寻找相关佐证,相互印证,以确定其客观真实性。

二、做到证据的形式要件的完备。行政处罚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种类的形式,同时应分别具备以下要求:

1、书证。一是应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签章;二是提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是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必须经笔录当事人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在笔录上注明原因

2、物证。应当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当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取样本即可。

3、视听资料。在提取与证明案件事实有关的录音、录像、电影胶片、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电子证据时,一是要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二是要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应是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鉴定结论。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检验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检验方法或分析过程;送鉴材料应依照法定程序提取。

6、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时间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签名或不盖章的现场笔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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