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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

8290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11-29【生效日期】

1994-11-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

1994年11月2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三条第三条考核对象为自治区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第五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努力,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愈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部门人数较少的,可由部门提出定等意见,由同级考核委员会统一平衡、比较,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第八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方法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力戒繁琐。

第九条第九条考核各级政府领导人由上级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部门领导人由本级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其他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十条第十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主管领导人经常检查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按月或按季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做出阶段性的评价。(主管领导人是指考核人的上一级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准备个人总结,填写《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由主管领导人主持,上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可派人参加。

个人总结在下列范围进行:

地、州、市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领导人总结时,同级行政领导、所属部门负责人参加;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人总结时,本机关全体公务员参加;部门领导人总结时,一般由本部门全体公务员参加;其他公务员总结时,由所在处(科)室公务员参加,处(科)室人数少的,也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

(二)听取群众意见。考核担任厅、处级和地、州、市、县、区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时,一般应在参加听取个人总结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评议采取背靠背或面对面的形式,评议记录采取无记名方式;考核其他公务员时,主管领导人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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