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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费管理办法)5篇

第一篇:协会会费管理办法)xxx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xxx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第五条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10元/年;

(二)团体会员费500元/年;

第七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x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0年12月8日起施行。

xxx协会2010年12月8日

第二篇: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三条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10000元;

3、办公场所注册地在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5000元;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

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

度2000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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