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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查处案件工作制度

查处案件工作制度

为规范查处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案件工作制度。

一、查处案件级别管辖

(一)省工商局负责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省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市州工商局负责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本级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负责本级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案件,上级局可直接立案调查办理

二、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

(一)对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省局党组同意后,一般移交驻地市州纪委处理,若驻地市州纪委认为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处理意见尽量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一致时,可报上级纪委研究审定。省工商局对市州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政纪处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二)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按程序由机关党委、机关报纪委报省直纪工委,由省直纪工委下达处分决定。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的政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立案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三)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机关党委下达处分决定。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的政纪处分,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四)市州工商局和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对所辖干部的党政纪处分按照省工商局的程序办理。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查处案件程序

(一)核实立案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经过初核认为违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填写立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重大案件的立案,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二)调查取证

1、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2、通知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3、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取得原物、原件时,可以拍照、影印、复制,但应当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对有关机关提供、移送的证据,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审查核实。对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移送并已认定的证明材料,可以直接使用。

4、调查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也可由证人用钢笔、毛笔书写证言。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更正时,可允许在注明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还原证。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5、需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的,需先报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出示纪检监察暂扣、封存通知书,并开列清单。暂扣、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6、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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