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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学思考(精)

第一篇: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学思考(精)云南档案图书・情报

劳动教养制度的宪法学思考■湘潭大学法学院李大春

摘要。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我国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该制度的运行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诸多缺陷。本文从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入手,从宪法学的角度作出了若干思考。制定一部劳动教养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公民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的法治保障状况。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现状分析宪法学思考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1957年。实施劳动教养处罚的现行法律依据是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决定》、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规。劳教制度创建40年来累计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对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发挥了巨大功效。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运行面临着诸多问题和矛盾。(一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混乱,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无法形成科学、完整的体系。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组成,制定主体层次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劳动教养制度最早确立于中共中央文件之中。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根据上述两个行政法规,公安部于1982年1月21日发布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除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更多的劳动教养规范是由公安部或由公安部会同其他部门下发的各种通知、报告、批复等文件组成。

(二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低层次规范与高层次规范之间存在严重冲突。例如,从劳动教养人员的年龄限制上看,公安部1981年11月30日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是16周岁以上,但公安部

于1983年10月22日对辽宁省公安厅的“批复”中,又放宽到14周岁以上;从劳动教养的期限上看,国务院《补充规定》和公安部《试行办法》都规定为1至3年。但是,公安部和司法部于1984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却又规定为2至3年。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现实存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说法律依据不充分、不完善。《立法法》第8条第5款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在此之前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也有类似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尽管历经40多年历史,曾发挥过巨大作用,但至今没有“制定法律”。国务院的上述《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然经人大批准,但它仍然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有原则性区别。但说劳动教养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似乎又有些绝对,我国的有些单行性法律也提到了劳动教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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