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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

8.1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储气罐、分离器、各类气瓶)、压力管汇、电梯、起重设备、静电接地及避雷装置等设备(装置)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改造、检验和报废等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玉门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8.2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设兼职技术干部负责特种设备的统一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所属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油田技术检测中心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周期检验。特种设备的管理实行油田主管部门和省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劳动部门双重管理。

8.3锅炉压力容器管理8.3.1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a)tsg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tsg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c)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

8.3.2使用锅炉应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锅炉设备的登记使用证手续。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周期检验制度。还应该将数量统计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8.3.3压力容器分类

(一)第一类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第

(二)、

(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第二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第

(三)款规定的除外):(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三)第三类压力容器(下列情况之一)。(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10mpa·m3);(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5mpa·m3);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或等于0.2mpa·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7)中压搪玻璃钢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8.3.4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玉门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经检验安全等级判定为5级的压力容器应报废停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应每年校验一次。

8.3.5起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玉门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提出的问题应积极组织整改,经局检测中心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结论判定为停用的起重设备严禁使用。

8.3.6压力容器外部检验项目

a)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铭牌及各部连接螺栓紧固完好。b)容器外表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c)容器的接管焊缝、安全阀等有无泄漏,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8.3.7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项目a)包括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

b)容器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处有无介质腐蚀或冲刷磨损等现象。

c)容器的所有焊缝、封头过渡区有无裂纹,并进行磁粉、着色表面探伤或采用10倍放大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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