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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格式)

第一篇:

17、临时工、民工安全管理制度(格式)xxxxx热电厂企业标准

外包工、临时性用工安全管理标准

Q/tyd--207/00014-200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认真贯彻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承包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防止人身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适用于xxxxx热电厂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发布2000年5月1日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关联部门职责

3.1安监部负责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2生技部、扩建处工程部是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的审查及承包工程安全责任书的签发。

3.3人事部负责临时工的统一管理

3.4各相关单位负责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具体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4.1.1工程项目发包前,发包方(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必须对承包方(乙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4.1.1.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几年来所安全施工记录

4.1.1.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4.1.1.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1.1.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2甲方对乙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应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4.1.3承包工程开工前三天,乙方工作负责人应携带有关资料到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办理“承包工程安全责任书”(见附件一)签发手续

4.1.4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到甲方安监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书手续,交纳一定的安全施工保证金

4.1.4.1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收取。承包工程费用在1,00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证金30,000元;10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证金8,000-10,000元;5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证金3,000-5,000元;50,000元以下的,收取保证金2,000元。

4.1.5安全施工保证金在施工期间进行考核,工程结束办理返还手续。具体考核如下:

4.1.5.1施工期间,乙方每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扣除其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

4.1.5.2施工期间,乙方每发生一例人员轻伤及以上事故,扣除其安全施工保证金2000元;

4.1.5.3施工期间,乙方因违章作业造成甲方设备、建筑物等损坏事故,扣除其安全施工保证金1000-5000元,并负责赔偿事故损失

4.1.5.4安全施工保证金不够扣除额时,须处以相等数额的罚款或从工程费用中扣除

4.1.5.5安全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施工管理费的3—5%(或安全施工保证金的10—20‰)收取,总计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4.1.6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对承包工程须有专人负责,严禁以包代管。承包方对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的设备、建筑物等造成损坏时,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应及时汇报安监部及工程主管部门。

4.1.7承包工程涉及到设备系统时,由甲方工程所属管理单位另行办理热机或电气工作票(包括动火工作票)

4.1.8甲方安监人员对施工现场随时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按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1.9凡未签订安全责任书及未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承包工程部位,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对违反该规定者,除责令其停工外,还要处以100-500元罚款,签订安全责任书及交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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