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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卫生监督

一、修订必要性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来源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991年3月11日《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全国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大为改善,卫生质量显著提高,为预防和控制疾病流行,维护社会正常卫生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17年前发布实施的《细则》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共场所卫生法制管理的需要,十分有必要进行修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批准的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各地加快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步伐,原来的卫生防疫站已改变为现在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亟需调整现行《细则》中的执法主体

(二)公共场所的种类、服务内容、数量大幅增加,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细则》监督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当前公共场所的发展形势,同时也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立法,改革优化监管方式,有效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通过总结防治“非典”等传染病的经验和教训,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医疗救治等制度。公共场所人员相对密集,存在诸多传染病传播的因素。完善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要求,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现行《细则》中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行业协会的职责、义务及卫生管理等要求不够,不利于经营单位自律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形成;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和公正执法

(五)近年来,国家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细则》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如罚种及其表述和罚款等规定与相关法律不一致,缺乏可操作性,处罚力度低,缺乏威慑力,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和行政管理效率

二、修订原则

(一)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宗旨,围绕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公共场所卫生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综合考虑全国各地区的差异

(二)与政府职能的转变保持一致,体现简化许可,加强监管,同时强化服务职能,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三)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52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修改《细则》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修订《细则》,将《细则》的名称改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适当突破《条例》规定的内容,使得传染病疫情报告和控制措施等条款有上位法作为依据。

(二)调整执法主体。适应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将现行《条例》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统一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调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定量化监督。依据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风险程度实行分类许可,对卫生安全风险高的场所实施严格许可,对低风险的场所实施一般许可,许可条件和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办法》增加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及危险程度应当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量化监督指标,科学实施卫生监督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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