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
杭州市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2〕25号【发布日期】
2002-06-05【生效日期】
2002-06-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五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已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和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第三条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行政机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第四条裁决机关裁决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第五条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批准的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单位)情况、申请要求和事实理由。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关系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四)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合法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作出判决、裁定的;
(二)仲裁机构已受理或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三)因房屋修缮、紧急避险等造成临时性搬迁过渡的;
(四)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
(五)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
(六)不属《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七)应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
(八)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纠纷。
第八条第八条裁决机关应当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立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第九条裁决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会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调解会议上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调解的进行和纠纷的裁决。
调解会议通知送达后,申请人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会议的,裁决机关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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