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1[五篇]
第一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着“让全中国每一个学员的学习变得轻松快乐”,学校顺应教育改革发展方向,教学内容从开发学员大脑潜能入手。以速读、速记、速识、速算、特色英语、幼儿早期教育为载体,面向社会招收成人、青少年、幼儿等。培养学员适应学校教育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基本学习能力,教书育人齐头并进。学校以前瞻的办学理念为指导,办学管理模式与企业接轨,突出个性化、特色化、企业化、信息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现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出资举办
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居住地:
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南京市教育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
(四)办学区域:全国
(五)年招生规模:2000人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第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王福伟、于录艳、罗晓兵、崔静、尚道学等五人组成,任期为一年。理事长为王福伟。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算做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理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理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运转.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田爱华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会,由校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未完,全文共14764字,当前显示14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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