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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心得体会-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在全党开展两学一做专项活动来,虽然由于是异地流动党员的缘故,不能现场参加学习,但是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特别流动党支部的微信群每日推动的学习知识,让我身在异地也有机会进行学习,并结合自身工作来深入体会。

借助这次两学一做的机会,我深入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就好比刑法是公民行为的最低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一名党员的最低要求,做不到这些要求,就不能称之为一名党员。

通过学习,我发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部分就有与《刑法》相呼应的部分,如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三条更是明确了犯罪等同于开除党籍“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通过学习,这里要特别提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已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最然处罚不高,拘役六个月以下,但它属于故意犯罪,因此符合开除党籍的条件。在中国酒文化中,党员平时也面临不少酒桌应酬,一定要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于党员律师而言,酒后开车,意味着开除党籍,意味着丢掉工作的饭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部分更是和《刑法》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遥相呼应。如对考试舞弊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则将考试舞弊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如在对民族政策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通过以上的对比学习,我不仅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了初步了解,并且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也对党纪国法的层次性有了直观认识,接下来的学习中,我将进一步学习党纪党规,来指导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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