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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分包工程(含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16分包工程(含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分包工程(含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国家“安全第一”的方针,确保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管理

1.1应将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部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的轨道,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

1.2、安全管理人员、各施工队对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培训、教育的责任

1.3.属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录用:

1.31不满18周岁的儿童及老、弱、病、残疾人;

1.3.2行为不轨、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1.4.已被录用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属于职工的范围,其安全教育、培训应与企业员工同等对待,一视同仁。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由项目部安监部门负责,平时安全教育由施工队(班组)负责组织,安监部门配合进行。

1.5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并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作业

1.6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与进行体检、培训、教育和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安排高处作业工作。未经取证,严禁指派做任何高处作业。

1.7由施工队(班组)组织施工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作业前要向他们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工作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做好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作业的安全监护,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

1.8.现场使用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施工人员不听从现场负责人的正确指挥,任意违章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由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负全部责任,并按照合同条款,轻者按公司及项目部《三违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严重违章、违纪者上报领导处理,直至辞退。施工队(班组)负责人在施工中不进行安全交底和讲话,违章指挥造成施工人员伤亡事故按照合同条款由项目部负全部责任。

1.9.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各级负责人为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组织管理的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责任

1.10.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部的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1.

11.劳务施工队在

20人以上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班组设兼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员,与职工安全员一起共同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察工作。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兼)职安全员及安全管理网络应在工程开工前健全,并报项目安监部门备查。

1.12.劳务施工队不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经劝阻无效,项目部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1.13.所有参加本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持有公司核发的“进司施工许可证”,进入现场前接受项目部安监部门和计划经营部门对其进行所有资料和安全资质的再次复查,复查合格后项目部经理与其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和“安全施工协议”;未进行资格、安全资质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1.14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其人员调动、补增或减少都必须经项目部同意

1.15.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要按规定自行负责解决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如安全帽等,项目部应协助解决。对于自行组织施工的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人员,由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负责解决。必要时可从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所提管理费中扣除相应的款项,强行给劳务施工队、分包单位施工人员配备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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