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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税的情况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⑼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哪些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1999年9月30日发布的第272号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员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00年6月29日发布的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和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减征幅度暂确定为40%。

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的附加减除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规定执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是否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2月15日发布的国税函发[1994]048号《关于个人获得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可视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哪些所得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31日发布的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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