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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崔杰历史学院200730950070

摘要。1993年,我国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一批规定和细则。由此,我国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已经基本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5年4月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随后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法规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法治化在立法层面的完成。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法治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中国政治高层和普通民众的共识。不管施行过程中的执行力度及实际约束力如何,在30余年的改革进程中,立法机构确然在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很多领域的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完善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部门,承担着政府中最多的行政任务,其行政权是政府管理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与人民切身利益最密切的权力,也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权力。近年来官员贪腐现象甚巨,且贪污受贿额达到令人惊愕的程度。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为“国家干部”进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党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的逐渐法制化就是试图在立法层面上将其逐渐推向规范,打破人治,健全法治。本文试从这一角度梳理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法制化历程。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法治化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上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直到2005年底,这项条例都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规范条例。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实现依法行政。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中,健全行政法治是主要内容,而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一切行政法规都要靠各级公务员去执行,其效果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实现。所以公务员制度法治化不仅具有我国法治的基础性地位,更是我国法治的核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相配套的单行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的实施与完善,不仅为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走向法治化管理和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更为我国的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和13个实施办法,以及一批规定和细则出台。可以说,自此以后,我国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已经基本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过去政府机关人事管理人治化的弊端,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办法的相继出台,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录用、奖励、工资、回避、轮岗、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作了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已开始走向法治化。一个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单行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为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公务员管理的各主要环节基本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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