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2002-7-9颁布2002-7-9实施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7号关键字: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颁布机构: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市、州(地区),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

第五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及长久站立、行走劳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所在单位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九条对已婚未孕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

(一)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三、四级的作业;

(二)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三)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十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巳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作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小时工间休息,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对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求,单位批准,可休假。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的,应按《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一百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五十天。


(未完,全文共10099字,当前显示14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