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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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