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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社区纠正办法在基层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办法实施已久,然而基层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增多,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缺少及经费的不足,社区矫正办法的迅速发展,使得矫正办法在基层实施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其办法的实施和发展,针对基层实施办法中的这些问题,本文想出了一些相关建议。

论文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行政机构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对象,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对象住所地或行为地实施服刑,在判决、裁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教育、改正犯罪行为的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和适应社会的刑罚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紧有利于落实党的宽严政策,而且体现法治的人性法、和谐化。

(一)实行社区矫正是和谐法治的体现

实行社区矫正是根据宪法,法律,基本法的汇总和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情况,科学的运用西方资本主义的理论,结合我国的犯罪实际情况实施的,充分运用法治人性化,法治和谐化,法治合理化,感化犯罪的思想根源,努力实现和打造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社区矫正的社会化

相对于较轻处罚的犯罪分子,思想悔改比较容易,刑期较短,社区矫正是对较为轻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通过社会化、法制化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反之呆在监狱,整天眼目围墙,罪犯云集,容易引起罪犯的第二次犯罪,不利于法制的体现。

(三)实施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减轻化有效地使服刑人员得到适当的惩罚,也使得服刑人员的自尊心的到了提升,让阳光充分照耀服刑人的身上,使得社会更加公正,公平,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实施中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不明确

依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办法》,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自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很明显社区矫正机构都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着监督和管理就一定会在管理当中给与一定的处罚,而办法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或者人民法院的禁制令,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有公安机关处罚,要是违反其他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没有权利进行处罚,没用规定,《社

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实际工作中,按哪个规定执行存在争议,且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收监罪犯没有法律依据,工作人员要承担极大的法律及人身安全问题,职权没有明确说明,将会使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出现很多视而不见,不如实上报,职权不统一,且没有固定的统一办公场所,各部门为了自己利益,对做好这项工作缺乏热情和主动性,反而使工作复杂化,最后司法行政部门也只能因陋就简,这样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时候都会有一定的困难,违背于社区矫正办法实施的精神。

(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和经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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