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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修订版)

第一篇:投诉书(修订版)投诉书

投诉人:,联系电话:

住址:

被投诉人:

地址: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取缔该无证经营的网吧

事实和理由:

某某网吧位于区街号,距离学校不足200米,严重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规定。文化部门接到发现该网吧违法的反映后,经实地检查发现其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审核不合格,未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只有“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网吧不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资质。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该网吧未获得许可证而从事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属于无证经营,已经构成违法。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按照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一)中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市场秩序相关规定。“文化、公安、电信主管等部门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无证经营场所,要书面形式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由此可见,对该无证经营的网吧贵部门具有依法查处的职责。

投诉人向文化部门反映该网吧违法经营情况后,经文化部门核实并曾以书面形式通报给贵部门以后,贵部门却迟迟没有依法行政,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取缔该网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人依法享有向贵部门举报该无照经营网吧的权利。现投诉人再次郑重向贵部门提出投诉,希望贵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及时查处贵部门管辖范围内该网吧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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