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
法》的通知
(穗民〔2010〕25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广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社会福利处反映。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星光老年之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星光老年之家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街镇主办、社会参与运营的管理体制。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和运营管理。
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条星光老年之家的建设可采取自建、改建、购建、共建、置换、配套、租赁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星光老年之家应设置在老年人出入方便、居民相对集中、服务范围相对合理的地点。
第五条相邻相近的社区可共建共享星光老年之家,每个星光老年之家服务范围最多可以覆盖三个社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星光老年之家场地资源的优化整合,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实现星光老年之家服务范围覆盖所管辖的社区。
第六条新建的星光老年之家室内建筑面积,街镇一级应大于300平方米,社区一级应大于100平方米,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社区一级的星光老年之家服务范围覆盖2个社区的,室内建筑面积应大于200平方米;服务范围覆盖3个社区的,室内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
第七条新建星光老年之家建设资金由市财政一般预算、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区(县级市)财政分别按30%、30%、40%的比例负担。市级资金(包括市财政一般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对一个项目只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各不超过200万元。
以租赁形式建设的星光老年之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租金由区(县级市)负责安排。
第八条申请资助星光老年之家建设资金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填写《广州市星光老年之家建设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提出项目建设和资金资助申请。
(二)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审核资助申请,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联合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各区(县级市)的申请后区分资金属性进行处理:属于申请市财政一般预算资助的,由市民政局汇总后编入本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属于申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按《广州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四)市财政局应于批复年度预算以及下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资助文件后,将市财政一般预算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到各区(县级市)财政。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先行落实配套资金后,与市财政划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一起放在同一账户管理。
第九条星光老年之家项目建设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工程项目有关程序和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保证各个项目按时施工、按时交付使用。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市级资助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建设完成后,工程部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其它由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负责验收,未经验收确认的星光老年之家不得投入运营使用。
第十条星光老年之家必须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室内应空气流通、采光良好。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器材、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保障设施。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与房屋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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