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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正义

摘要秩序和正义是法律一直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秩序是法律规则的确定及适用方法的确定。而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也凸显着其举足轻重的地位。但从现实生活可以看出,秩序与正义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要实现对秩序和正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偏废其一,只能寻求秩序与正义在实践中的衡平。

关键词秩序正义衡平

前言

法律旨在创造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一个法律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致力于实现正义,还要创造行之有效的秩序。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和正义都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通常是没有冲突的,它们往往会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为正义的社会秩序的建构起到巨大的指导作用。

法律对秩序的追求体现为对有形或者无形的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是形式的;而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体现为全社会对自由、平等、公平等原则的尊重和信仰,是理想社会的实质。但从现实的实践中,比如在上海发生的钓鱼式执法事件,可以看出秩序与正义的冲突时真切的存在着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识到这一点,他指出,尽管法律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制度,但由于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所以它就可能因此给解决每个个别案件带来困难。他因而提出,在某些得到明确规定的情形中,应当允许用特殊的衡平手段来纠正法律。这种衡平虽然有牺牲某种价值目标而达致目地之嫌,但其本身弱化了冲突,即在秩序价值得到整体维护的基础上争取了最大限度实现正义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一、作为法律价值目标的秩序和正义

(一)关于秩序

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博登海默对“秩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在自然界中,秩序模式的存在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这是不同的观点一致的地方,即在自然界大规模的运作现象的范围中,秩序压倒了无序。其实,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亦然,对秩序的追求也有其客观规律性。社会生活中需要规范来调整人类事务的领域更加广泛,甚至偶然在人们组成的聚集群体中,人们为了使该群体免于溃散也会强烈地倾向于建立一种良好的法律控制制度,形成良好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状态,从而维系整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1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2004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另一方面,对法律对秩序的追求也体现了人们的心理诉求。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指出,人具有重复在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者安排的先见取向。即人们倾向于依赖于按照秩序所表明的固定的规则活动,而减少因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其次,人们对秩序的心理需求体现为他们反感于受到他人的专横待遇,即人们对自由、平等的先期期待。

由此可以看出,秩序对人类社会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人的生存离不开秩序。人的生存,不是孤立的个人的生存,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群”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人的衣食住行乃至更大的经济利益并不是完全分立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而秩序就是防止人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追逐自己的利益而最终使自己和社会走向毁灭。

2、人的发展、进步也离不开秩序。秩序除了使人们有序地获得需求满足生存以外,良好的秩序有利于激励人的创造性和进取心,促进人和社会的发展进步。2

对正义的辩论一直是普遍关注而争论不休的问题。正义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

(二)关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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