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嘉兴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55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两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市房委办根据本年度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名额、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人数,确定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的名额,由申请对象按照摇号得到的顺序自主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直到名额选完为止。
实物购房是指申请对象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普通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政府优惠的其他政策性住房。
2.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3.本次经济适用住房(指实物购房及货币补贴,下同)申请中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如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三、申请对象
(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具有市区城镇(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如申请对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公告受理之日前。
3.属低收入家庭,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
“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请人数×80%计算。(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77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农村宅基地。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选择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3.2004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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