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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立法起草建议稿)

韶关市地方立法中心

2017.1.20

韶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含立法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共计八条)

第二章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共计五条)

第三章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共计四条)

第四章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权属界定及使用(共计五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计七条)

第六章附则(共计两条)

韶关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含立法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使用等管理,维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说明。本条旨在明确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强调建立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制度,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行为,维护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同时,也强调结合韶关市的实际。

因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没有上位的法律,而且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可能会涉及相关诸多法律法规,所以具体列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也参考了杭州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南宁的《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及省内广州的《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珠海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等地市的实际做法。广东省和省地市虽没有关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法规立法,但广东省和省内地市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指导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践,有着成功经验。

第二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涵)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等设施。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立法说明:本条旨在明确居住区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内涵,明确什么是居住

3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就是明确了《条例》规范的对象是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基础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是这样界定的: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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